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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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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55号
  • 案件名称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213-A室。法定代表人:杨保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路57号。主要负责人:冯海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鲁0202执6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证号:历0××3号)。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证号:历0××9号)。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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