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东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督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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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29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东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东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督29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哲,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李宝东,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宝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发出(2021)辽0922民督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宝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宝东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支付令中的本金数额及诉讼时效有异议。被申请人李宝东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辽0922民督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97元,由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承担。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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