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李亚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2执2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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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执23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钱斌、李亚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钱斌;李亚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2执2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斌,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执行人:李亚山,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申请执行人钱斌与被执行人李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良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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