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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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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06号
  • 案件名称

    薛某、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0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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