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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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06号案件名称
薛某、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0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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