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柯尊良与李文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4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407号
  • 案件名称

    柯尊良与李文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柯尊良;李文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柯尊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柯尊良与被执行人李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2、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李 轩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