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芝、张建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恢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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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恢318号案件名称
王素芝、张建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素芝;张建周;姚润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芝,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张建周,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姚润格,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王素芝与张建周、姚润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周、姚润格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素芝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素芝与被执行人张建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素芝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恢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建辉审 判 员 赵国钧审 判 员 王占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志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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