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陈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6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陈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陈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 负责人:陆正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静琼,女,该行员工。 被告:陈冬,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974元,已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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