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儒、陈延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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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89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润儒、陈延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润儒;陈延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891号之一申请人王润儒,男,1952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延中,男,1974年11年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延中罚金、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延中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920元,退赔王润儒3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陈延中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6月16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我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陈延中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延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王润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延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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