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军、胡占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73号案件名称
刘晓军、胡占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晓军;胡占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73号解除申请人:刘晓军,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胡占永,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解除申请人刘晓军与胡占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黑1181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胡占永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802××××2830),冻结金额55860.00元,期限为12个月。解除申请人刘晓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胡占永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802××××283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朝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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