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中峰、胡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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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382号案件名称
贾中峰、胡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贾中峰;胡付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382号原告:贾中峰,男,住滑县。被告:胡付勇,男,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中峰诉被告胡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贾中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中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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