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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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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37号
  • 案件名称

    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住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南D9b区。法定代表人:吴利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西市区新建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孙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与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51126.20元,保全费20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分公司银行内钱款5849.9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工商档案及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04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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