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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全、王磊等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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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48号
  • 案件名称

    李保全、王磊等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李保全;王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848号申请人:李保全,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申请人:王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李朝丰诉被申请人王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李朝丰提供了被申请人王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价值75384.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价值75384.4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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