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宋大朋、刘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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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117号案件名称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宋大朋、刘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宋大朋;刘雪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瑞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朋,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大朋、刘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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