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麦尔·吾拉依木、李世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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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民初1717号案件名称
约麦尔·吾拉依木、李世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约麦尔·吾拉依木;李世存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17号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务工,户籍所在地阿克陶县,现住疆阿图市。 被告:李世存,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诉被告李世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5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共31天当被告驾驶员操作运送建筑材料活动,被告对原告的工资已付4,500元,剩余7,500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无法提供相关涉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案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属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的起诉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约麦尔·吾拉依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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