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艳、刘喜发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263号案件名称
高海艳、刘喜发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海艳;刘喜发;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艳,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子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发,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海艳、刘喜发与被上诉人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01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高海艳、刘喜发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二、高海艳、刘喜发关于案涉房屋房梁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自行解决,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三、上述款项如逾期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双方依法另行解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69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海艳、刘喜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上诉人高海艳、刘喜发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杨 墅审 判 员 郁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尚莉莉书 记 员 胡子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刘润缘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5489号 下一篇 隋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3执保1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