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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卓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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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45号
  • 案件名称

    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卓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卓霖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45号申请人: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范泽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韩卓霖,男,1990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韩卓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55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韩卓霖名下价值101,382.1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韩卓霖名下价值101,382.1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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