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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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611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611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7352483300。法定代表人:吕建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兵武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一 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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