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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爱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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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60号
  • 案件名称

    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爱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爱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60号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C0TG88。法定代表人:周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慧杰,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翰林,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爱科,男,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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