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99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黄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99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辉,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璟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海风、张开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98号 下一篇 汤威、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106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