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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与曲德喜行政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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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保1364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与曲德喜行政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曲德喜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保136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被执行人曲德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曲德喜行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行审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曲德喜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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