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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军与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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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加军与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加军;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原告:陈加军,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祥,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钿,男,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8号A1幢8-11/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02000055488。法定代表人:林荣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加军与被告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陈加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陈加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兄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金明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孙小淮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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