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军与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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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加军与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加军;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01号之一原告:陈加军,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祥,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钿,男,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8号A1幢8-11/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02000055488。法定代表人:林荣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加军与被告林荣钿、淮安市福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陈加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陈加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兄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金明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孙小淮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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