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云与李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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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54号案件名称
徐华云与李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华云;李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54号申请执行人:徐华云,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李璐,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徐华云与被执行人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璐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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