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修春与金玉顺、刘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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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17号案件名称
乔修春与金玉顺、刘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乔修春;金玉顺;刘春香;刘月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乔修春,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金玉顺,女,朝鲜族,1955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月梅,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乔修春与金玉顺、刘春香、刘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玉顺、刘春香、刘月梅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数额的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春香、刘月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有赔偿款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玉顺、刘春香、刘月梅银行存款10706.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香、刘月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赔偿款2085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房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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