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诉被告)、廖文兵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5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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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5904号案件名称
互诉被告)、廖文兵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互诉被告);廖文兵;刘映平;谢六生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5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李石秀。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骏豪电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映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英,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文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映平。上诉人李石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骏豪电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豪公司)、廖文兵、刘映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石秀上诉请求:在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的基础上,改判支持李石秀一审所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李石秀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李石秀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每个周六均存在加班”系罔顾客观事实。李石秀花费公证费3200元特意证明李石秀周六存在加班事实。其中2017年5月6日(即周六)与经理陈某沟通的聊天记录显示,李石秀说:“领导,我想跟你提-个要求,你们不是上6天班吗,对吧!我想休六日两天假,我周一至周五找两个晚上补够8个小时补回来顶星期六的班,可以不......”陈某经理回复:“应该不行哦”。仅从《公证书》中的部分(公证时,因公证微信聊天记录太多,公证员难免会出差错遗漏,还有手机卡,删除了部分记录)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李石秀周六有77天、周日有5天被安排加班,故依法理应支付双休日加班费。2.一审法院认为“李石秀的离职原因为骏豪公司办公地点搬迁,李石秀主动辞职”系主观臆断的不实之词。骏豪公司没有提供李石秀书面辞工的证据,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微信聊天虽然有李石秀无意去骏豪公司的新迁地址的意思,但直至2017年6月15日骏豪公司辞退李石秀,骏豪公司仍未搬迁。真正导致骏豪公司辞退李石秀的原因是李石秀一直要求骏豪公司交纳社保。故骏豪公司理应支付李石秀违法辞退的赔偿金。3.一审法院认为“李石秀仲裁请求为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于超出仲裁请求的律师费3000元,不予审理,要求李石秀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属荒唐说辞。李石秀所花费的律师费,系仲裁、一审及二审的诉讼程序,每一审级聘请律师费用的累加,而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付出的实体诉求,根本不存在可以单独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因大部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导致骏豪公司承担折算律师费比例明显少算。4.一审法院认为“李石秀诉请支付公证费及资料复印费等4149.42元,应另行提起劳动仲裁”也属荒唐说辞。该公证费等花费系李石秀为了固定加班证据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是骏豪公司侵犯李石秀劳动权益因诉讼维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当然应该由骏豪公司赔偿,也没有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5.一审法院认为“李石秀要求廖文兵、刘映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放纵三被上诉人违法犯罪。骏豪公司自始至终没有给李石秀支付过一分钱工资,全由廖文兵个人支付,这就在事实上印证廖文兵自愿实际履行。刘映平系法定代表人,也是廖文兵的妻子,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理应与骏豪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骏豪公司、刘映平、廖文兵均未作答辩。李石秀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骏豪公司、廖文兵、刘映平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少发的工资10500元、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周六共加班111天的工资61241元、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共11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606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41775元、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3200元、资料复印费及扫描费113张共949.42元,并由骏豪公司、廖文兵、刘映平承担本案诉讼费。骏豪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骏豪公司无需支付李石秀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少发的工资10500元、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并由李石秀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一、骏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石秀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少发的工资10500元;二、骏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石秀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0元;三、骏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石秀律师费554.50元;四、驳回李石秀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李石秀一审中确认其加班费的主张为:在职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每月每周六均为加班,共加班111天,故加班费为61241元(6000÷21.75×2×111)。本院认为,李石秀与骏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全面履行。对于一审判令骏豪公司给付李石秀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少发的工资10500元、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0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直接予以确认。针对李石秀的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李石秀诉请骏豪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对于李石秀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李石秀主张为每月6000元,骏豪公司主张为每月5000元,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可反映双方主张的工资结构属于包月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次,退一步而言,李石秀所主张的加班时间属实,因双方未就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问题作明确约定,本院参照当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骏豪公司每月向李石秀支付工资6000元,未低于深圳市的最低时薪标准【基本工资2130+休息日加班费783.5(2130÷21.75×4×2)】。基于上述考量,一审驳回李石秀关于加班费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石秀诉请骏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及民事证据规则,认定李石秀的离职原因系其主动辞职,并无不当,一审据此驳回李石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结合李石秀在本劳动争议案中的胜诉比例,一审判令骏豪公司承担李石秀已支付的律师费554.5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李石秀上诉主张刘映平、廖文兵应对骏豪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石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石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彭 安 明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楚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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