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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军、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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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84号
  • 案件名称

    龙军、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龙军;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邵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军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新020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理由,申请执行人龙军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4119.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6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执行依据(2021)新020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已上诉,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龙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3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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