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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生明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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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756号
  • 案件名称

    乔生明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乔生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756号原告:乔生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被告: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1号楼718室(住用商)。法定代表人:蒋泽。原告乔生明与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乔生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生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乔生明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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