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生明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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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756号案件名称
乔生明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乔生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756号原告:乔生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被告: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1号楼718室(住用商)。法定代表人:蒋泽。原告乔生明与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区鑫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乔生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生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乔生明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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