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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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36号案件名称
周某与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某;闫某;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36号原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闫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于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车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蓝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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