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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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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36号
  • 案件名称

    周某与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某;闫某;于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36号原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闫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于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车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蓝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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