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仲亮与赵飞,曹秀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6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617号案件名称
曹仲亮与赵飞,曹秀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飞;曹秀莲;曹仲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仲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飞。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韩磊磊,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仲亮与被上诉人曹秀莲、赵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仲亮于2021年9月7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仲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曹仲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上诉人曹仲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宁审 判 员 高 明 照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书 记 员 王 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雪平、张玉青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927执保294号 下一篇 刘文祥、李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11执36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