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仲亮与赵飞,曹秀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6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617号
  • 案件名称

    曹仲亮与赵飞,曹秀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飞;曹秀莲;曹仲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仲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飞。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韩磊磊,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仲亮与被上诉人曹秀莲、赵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仲亮于2021年9月7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仲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曹仲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上诉人曹仲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宁审  判  员   高 明 照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书   记  员  王    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