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海生、杨凤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6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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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6470号案件名称
管海生、杨凤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管海生;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6470号原告:管海生,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凤林,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法定代表人:杨凤林原告管海生与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管海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为4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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