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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海生、杨凤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6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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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6470号
  • 案件名称

    管海生、杨凤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管海生;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6470号原告:管海生,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凤林,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法定代表人:杨凤林原告管海生与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管海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为4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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