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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6执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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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执559号
  • 案件名称

    赵振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振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6执559号赵振伟:赵振伟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6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赵振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赵振伟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经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振伟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网络银行(支付宝、财付通)、金融理财产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本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河北省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及住房公积金存储记录;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询,经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振伟无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委托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太子河区段夹河村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赵振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冀06执559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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