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凡申请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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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30号案件名称
崔凡申请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凡;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30号申请人:崔凡,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委托代理人:马芳,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3层2-80。法定代表人:让原理。申请人崔凡以被申请人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葵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葵友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葵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成立日期为1999年3月25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崔凡与葵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调仲字[2019]第3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葵友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崔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葵友公司给付人民币79万余元。经法院执行葵友公司的对外债权,于2019年12月3日向崔凡发款43万余元,因无葵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作出(2019)京0101执96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调仲字[2019]第3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葵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崔凡对葵友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崔凡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葵友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崔凡的到期债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葵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崔凡申请对葵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崔凡对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奉一兵审判员 阮 健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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