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曹发、马建伟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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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619号案件名称
田曹发、马建伟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曹发;马建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619号原告:田曹发,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乡宁县枣岭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马建伟,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写字楼23层 负责人:槐欢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航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田曹发与被告马建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田曹发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曹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曹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曹发负担。 审判员 赵梅香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红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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