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城与杨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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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066号案件名称
张富城与杨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富城;杨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城,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涛,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张富城与杨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富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涛自2022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富城案款3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杨涛经济条件转好,则还款金额随时调整。二、申请执行人张富城可在被执行人杨涛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申请执行人张富城支付车辆材料费,车辆其他费用(人工、工时等)从本案案款中予以扣除,车辆修理价格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三、本案执行费527元由被执行人杨涛承担,待被执行人杨涛给付全部案款后交纳。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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