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宏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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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9121号案件名称
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宏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宏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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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9121号 原告:齐宏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蕾,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JC2X6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齐坤,职务不详。原告齐宏涛诉被告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齐宏涛诉称,2019年7月1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定点配送曲江瑞幸咖啡店的订单,原告的排班时间为早8时至晚8时,工资按配送单量计算,按月支付。2019年12月1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配送咖啡,行驶至雁南五路省高院北门正对面时摔伤,经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雇佣受伤产生的损失暂计47971.15元(医疗费1806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4905.3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丰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受被告雇佣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12月13日原告在外卖配送途中不慎摔伤。原告受伤当日便被送往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锁骨骨折。原告支付医疗费18065.85元。 又查,原告称其自2019年7月至受伤之日与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在此之前无固定工作。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4964元/月计算,并就此提供了2019年7月-12月被告向其发放的劳务费明细。以上事实,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之间应系雇佣关系,故此,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系因自身驾驶不慎摔伤,其未在提供劳务期间对自身安全尽到完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1、医疗费,根据医院正规门诊或住院发票计算为18065.85元;2、误工费,因原告从事涉案外卖配送工作不足半年,此前无固定收入,故按照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724元为准,误工费标准为130元/天,结合原告的伤情误工期确认为60天,计算为7800元;3、护理费,结合原告伤情护理期确定为60天,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确定为6000元;4、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营养期确定为60天,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确定为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0天,应为80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次数及地点,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34765.85元,由被告承担60%即20859.51元。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丰速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宏涛各项损失共计20859.51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9元,由原告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699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将该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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