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黄远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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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4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黄远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黄远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铭,该公司营销员。 被执行人:黄远青,男,1975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布尔津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远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远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8日依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9228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远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8日、8月27日、9月3日、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远青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黄远青不动产登记情况,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黄远青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黄远青名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被执行人是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津浩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黄远青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保险公司回复被执行人黄远青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黄远青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远青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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