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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世秋、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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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世秋、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世秋;张红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世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高世秋与被执行人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560.4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1,560.4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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