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秋、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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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世秋、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世秋;张红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世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高世秋与被执行人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560.4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1,560.4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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