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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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152号案件名称
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豪情,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朱晓非审 判 员 李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欧阳萍书 记 员 陈方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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