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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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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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