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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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7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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