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坤波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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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159号案件名称
白坤波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坤波;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坤波,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坤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白坤波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白坤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坤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褚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 栋书 记 员 李春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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