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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险峰、李亚宏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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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4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险峰、李亚宏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险峰;李亚宏;李亚琴;李亚苹;王润芳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险峰,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亚宏,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亚琴,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亚苹,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王润芳,女,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李险峰、李亚宏、李亚琴、李亚苹与王润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润芳应支付李险峰、李亚宏、李亚琴、李亚苹各58368元及相关利息。因王润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李险峰、李亚宏、李亚琴、李亚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20854元,扣缴执行费3402元后余款174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2年5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询的被执行人有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地块)12号楼1-1501室的安置房产,因该房产尚未开工建设,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应得过渡费等款项(2024年6月21日扣留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扣留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扣留的申请。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润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险峰、李亚宏、李亚琴、李亚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田振国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蕴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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