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永泽、欧阳添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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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25881号案件名称
易永泽、欧阳添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易永泽;欧阳添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25881号原告易永泽,男,汉族,199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欧阳添苇,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2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元为限,并放弃第3、4项诉讼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添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永泽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元为限)。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3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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