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062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二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06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NE7Y18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美食广场南侧巨力大厦513室。法定代表人:杨素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泽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