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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王伟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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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35号
  •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王伟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海军;王伟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68年07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6807090016,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青山路987号。被执行人:王伟东,男,1975年09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7509020018,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王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伟东自2021年09月1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军1000.00元,至全部标的给付完毕止,若建龙钢铁公司在此期间将欠王伟东的人工费交付,王伟东将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二、执行费173.0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张玉祥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雨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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