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绍山、涂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776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77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绍山、涂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绍山;涂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7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绍山,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鹄,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申请执行人陈绍山与被执行人涂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7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追缴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从(2021)粤0307执5803号案件扣划支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翠玲审判员  陈益清审判员  许梓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