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影、杨井环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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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461号案件名称
吕晓影、杨井环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吕晓影;杨井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61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影,女,1977年8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杨井环,男,1981年6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和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同时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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