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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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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79号
  • 案件名称

    周志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周志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79号被执行人:周志新,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执行周志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辽06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人周志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志新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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