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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国营、许佳等陈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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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015号
  • 案件名称

    孟国营、许佳等陈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国营;许佳;陈伟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国营,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联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佳,女,1960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艾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国,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艳(陈伟国之妻),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孝,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国营、许佳因与被上诉人陈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国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上诉人许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艾玲,被上诉人陈伟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艳、郑峰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国营、许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陈伟国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金额500,000元;2.本案一审保全费和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孟国营与被上诉人陈伟国根本都不认识,双方也不存在借款事实,陈伟国主张孟国营向其借款100万元,除了其在2015年10月13日向孟国营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外,其与孟国营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借款合同、收条、借款等借款凭证,更没有电话号码及通话记录,也没有微信及聊天记录。上诉人孟国营和许佳不存在共同向陈伟国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令孟国营和许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国营与许佳有共同向陈伟国借款的意思表示。许佳向法院明确表示被上诉人陈伟国找到她提出共同投资理财。代理意见中也并未表示向陈伟国还款,代理意见中许佳仅表示投资款是投资给上海冀银公司,而后又将该笔款投入张杰所在的公司。但这并不构成关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自认。上诉人有新证据可以证实陈伟国在2015年10月13日向孟国营银行账户打款的100万元为投资款,而非孟国营向陈伟国借的款。一审法院判决许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超过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        陈伟国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孟国营借款时明确说明100万元是借给孟国营使用。许佳参与了借款的介绍并参与了孟国营的还款,在一审中自愿加入债务的承担。2017年1月19日孟国营让公司财务总监许佳给陈伟国还款50万元,转账时附言“还款”二字。上诉人辩解为投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陈伟国没有委托孟国营、许佳为其理财。双方没有委托的合意。上海冀银公司与许佳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性不能够确认,该合同并没有陈伟国的签字,也没有授权。原审判决孟国营、许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伟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偿还陈伟国借款50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支付陈伟国借款利息97,446.57元;3.请求依法判决孟国营支付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3日,陈伟国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472的账户向孟国营尾号5212的账户转账1,000,000元。2017年1月19日,许佳向陈伟国尾号201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附言:还款。2020年6月15日,陈伟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保全申请费3,50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伟国、孟国营和许佳的陈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及责任主体的确定。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陈伟国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孟国营及第三人许佳主张案涉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孟国营、许佳若主张案涉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孟国营、许佳出示的证据可反映出许佳、陈伟国、赵国艳与案外人冀银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但不能反映出许佳与冀银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以陈伟国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身份进行,故对孟国营、许佳主张的本案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孟国营抗辩其只是受许佳委托收取款项,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2015年10月13日孟国营收到陈伟国转账的1,000,0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直接对款项进行处分,即转入冀银公司账户。孟国营称收取和转出均系许佳指示,并称陈伟国对此知情,但陈伟国对此不予认可,虽许佳与孟国营陈述一致,但二人均未对委托或指示的事实及陈伟国知情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孟国营为本案借款人。陈伟国自认2017年1月19日许佳向其转账的500,000元偿还的为本案借款本金,故孟国营还应偿还陈伟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关于第三人许佳的责任承担,陈伟国主张许佳与孟国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许佳自认案涉合同的主体是其与陈伟国,达成合意的也是其与陈伟国,并且由其实际履行,且其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载明“许佳愿意在张杰偿还其借款后,将此笔款项偿还给陈伟国”,法院认为,许佳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与孟国营共同偿还陈伟国借款500,000元。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国营、第三人许佳共同偿还陈伟国借款本金50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孟国营出示上海冀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欲证明孟国营不是股东也不是许佳的老板。陈伟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问题不予认可。保定市银势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冀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份,孟国营是保定市银势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诉人许佳出示与陈伟国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欲证明许佳和陈伟国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陈伟国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从许佳举证其与陈伟国之间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许佳按月规律性向陈伟国支付理财利息。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伟国与许佳、孟国营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从许佳出示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当庭陈述可知,陈伟国将款汇入孟国营账户,孟国营将款汇入上海冀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冀银资产管理公司将融资款项出借给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将还款汇入许佳账户,再由许佳按照约定的利率,定期汇入陈伟国账户,无论盈亏均保证陈伟国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许佳主张与孟国营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且已经将陈伟国汇给孟国营的款项汇给案外人进行理财。根据款项实际往来过程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特征,将收入款项转借给案外人而非通过金融方式进行管理与民间委托理财的特征不符。陈伟国向许佳、孟国营转账的目的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许佳、孟国营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分成并无预期。许佳在给陈伟国打款交易附言中名为理财利息,实为借款利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综上所述,孟国营、许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许佳、孟国营预交),由许佳、孟国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洋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张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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