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时代装修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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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20号案件名称
大连时代装修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时代装修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法定代表人:于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iv>法定代表人:王青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31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案外人名下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8日)。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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