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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桂忠、陈立新等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恢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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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恢431号
  • 案件名称

    伊桂忠、陈立新等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431号移送部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上列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8)南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岩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曲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梦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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