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桂忠、陈立新等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恢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恢431号案件名称
伊桂忠、陈立新等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431号移送部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上列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8)南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伊桂忠、陈立新、周翠鲜、郑淑珍、李秋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岩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曲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梦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