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2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红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22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肖红琼,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